破解“执行难”,李明蓉等盟员如是建议
日期:2018-06-11 17:18
来源:省盟宣
6月8日上午,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的十三届全国政协第四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在全国政协礼堂举行。围绕如何“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12位全国政协委员谈了自己的想法。其中有2位发言的委员是民盟盟员,一起来看看他们带去了哪些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
民盟中央委员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政府本应成为社会诚信的典范,但调研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不讲诚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例子,有的还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原因有几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党政机关领导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思想,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对外地法院不予配合。二是政府偿债能力不足。部分政府没有将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法院在执行处置过程有较多法律障碍,乡镇政府缺乏履行能力现象突出。三是行为类案件执行难度比较大,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当中,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行政机关要履行法律职责、作出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部分机关不主动履行。四是缺乏监督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文书的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对此,建议:
一是提高树立守法诚信政府形象的思想认识。二是加强考核问责。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考核扣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措施予以问责,同时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依据。为避免执行案件受到来自当地党政部门的影响或干扰,建议对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案件予以交叉执行或提级执行。推进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实行考核惩戒后,对一些党政机关确实无力执行的案件,可由财政统筹考虑建立专项资金来进行履行,纳入预算管理。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执行工作经验,尽快出台执行立法,保障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维护政府良好法治和诚信形象。
全国政协委员
民盟中央委员
民盟安徽省委副主委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执行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当前法院执行队伍建设不能体现执行工作强制性特征,执行队伍中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交织,政法编、事业编、司法雇员并存,由执行法官主导执行,规范化有余,但执行强制性、威慑力不够,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不足。二是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执行队伍年龄结构“两头大中间小”,缺少中坚力量。三是“案多人少”矛盾在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尤为突出。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为例,2017年法官人均收案965件。四是执行队伍稳定性亟待加强,由于执行局内分外分没有落地,执行干警担心被剥离出法院,稳定面临较大挑战。为此,建议:
一是按照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立以执行官(执行员)为主体的执行队伍体制,明确执行官任职条件,参照警务化要求进行执行官队伍管理,提升执行强制性和现场处置能力。同时配置适量法官,专司与执行相关命令、裁决、复议等事项。二是增加法院编制人数,缓解目前“案多人少”矛盾。还要为聘任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执行官助理等提供政策支持。三是加强执行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四是尽快制定和完善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明确在法院内部完善审执分离模式,稳定干警队伍。同时按照人案相匹配原则,参照法官员额制,合理确定执行官员额比例,建立与执行工作相适应的执行官职务薪酬制度。

李明蓉
全国政协委员
民盟中央委员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政府本应成为社会诚信的典范,但调研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不讲诚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例子,有的还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原因有几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党政机关领导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思想,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对外地法院不予配合。二是政府偿债能力不足。部分政府没有将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法院在执行处置过程有较多法律障碍,乡镇政府缺乏履行能力现象突出。三是行为类案件执行难度比较大,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当中,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行政机关要履行法律职责、作出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部分机关不主动履行。四是缺乏监督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文书的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对此,建议:
一是提高树立守法诚信政府形象的思想认识。二是加强考核问责。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考核扣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措施予以问责,同时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依据。为避免执行案件受到来自当地党政部门的影响或干扰,建议对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案件予以交叉执行或提级执行。推进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实行考核惩戒后,对一些党政机关确实无力执行的案件,可由财政统筹考虑建立专项资金来进行履行,纳入预算管理。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执行工作经验,尽快出台执行立法,保障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维护政府良好法治和诚信形象。

汪利民
全国政协委员
民盟中央委员
民盟安徽省委副主委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执行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当前法院执行队伍建设不能体现执行工作强制性特征,执行队伍中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交织,政法编、事业编、司法雇员并存,由执行法官主导执行,规范化有余,但执行强制性、威慑力不够,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不足。二是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执行队伍年龄结构“两头大中间小”,缺少中坚力量。三是“案多人少”矛盾在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尤为突出。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为例,2017年法官人均收案965件。四是执行队伍稳定性亟待加强,由于执行局内分外分没有落地,执行干警担心被剥离出法院,稳定面临较大挑战。为此,建议:
一是按照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立以执行官(执行员)为主体的执行队伍体制,明确执行官任职条件,参照警务化要求进行执行官队伍管理,提升执行强制性和现场处置能力。同时配置适量法官,专司与执行相关命令、裁决、复议等事项。二是增加法院编制人数,缓解目前“案多人少”矛盾。还要为聘任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执行官助理等提供政策支持。三是加强执行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四是尽快制定和完善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明确在法院内部完善审执分离模式,稳定干警队伍。同时按照人案相匹配原则,参照法官员额制,合理确定执行官员额比例,建立与执行工作相适应的执行官职务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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