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协商机制,提高协商实效
日期:2006-01-11 15:06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福建委员会
——对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作者: 叶必勇 杜 亮
中共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89年中共中央14号文件明确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指出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一个“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并对中共与民主党派协商的内容与形式作了规定。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中共14号文件精神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实践操作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随意性和形式主义的做法,具体表现在:协商的内容随意性大,或者将事前协商变成事后通报,或者将不必要协商的拿来协商;协商的形式和层次单一,往往只是开开会,中共领导讲讲话,民主党派领导表表态;协商的程序不够规范,运作缺少程序性,没有做到先调查研究,再协商;对协商的结果缺乏相应的处理反馈机制等等。实践表明,不对合作、协商的内容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提出量化要求,没有环环相扣的工作程序,没有共同遵守的准则,没有具体的制度保障,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很容易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也难于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精神已载入《宪法》,坚持、完善这项制度已不是一般的政策要求。《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总原则,它的原则精神必须细化为具体的专门法与实施细则,也就是要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别是我国正在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过去曾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的作用将有所减弱、缩小,社会政治生活的有序运转,将愈来愈依靠配套的法律和制度,我们要努力使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各项内容、形式、范围、工作规则等,都尽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样才能使我国这一特有的政治制度的优势进一步发挥出来。
下面,笔者就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出几点看法。
一.协商的具体内容要规范。
当前,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总体实施上还是比较好的,但在具体实施操作中,特别是在协商的具体内容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因此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协商内容的随意性和形式主义的做法,例如没有较早确定并告之协商会的议题,把不适宜协商的议题拿来协商,或者甚至在决策之后才拿来征求意见,实质变成事后通报,诸如此类的做法导致了协商的作用与效果不尽理想。
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对协商的内容加以规范。特别是由中共定期召开的双月座谈会,更应对协商的内容加以规范。一是统战部门年初要制订一年中数次双月座谈会的内容计划;二是每次双月座谈会谈什么应由统战部门与各民主党派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商定;三要规定哪些事情党委是必须拿出来与各党派座谈协商的。比如,重大决策制定之前,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前,以及重要人事任免决定之前,都应与各党派座谈协商、听取意见。只有将协商的具体内容规范好了,才能使党派的参政和与中共的协商更有意义,更有实效。
二.协商的形式和参加对象要规范。
要根据不同的协商内容、层次,采取灵活多样的协商形式,并对参加协商的对象要有明确的相应的规范。
一是会议协商。会议协商是最常见的协商形式,也是有效的协商形式,它包括民主协商会、情况通报会等,一般是党委主要负责人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就重大政策进行座谈、协商。这种协商必须使用圆桌会议的形式,中共和各党派的主要领导应该亲自到会。为使各党派、团体领导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发挥直接效用,在议题涉及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时,应规定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到会听取意见。
二是书面协商。根据中共中央14号文件的规定,民主党派领导人或以民主党派市委会名义向中共领导提交的书面的对策性建议,应该视为政协协商的一种形式。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同样要对书面协商作出规定。中共厦门市委在这方面进行了可喜的尝试,在文件中规定“凡以民主党派市委会名义提出的意见建议、调研报告和反映的社情民意,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每件必复”。若能规定答复的责任人和时间期限,操作起来就会更规范。
三是个别协商。应进一步完善中共领导和民主党派领导的联系交友制度,双方不定期就某些问题开展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建议规定双方一年中联系接触的最低次数,促使双方真正象14号文件所要求的“交知心朋友,交诤友,在政治上、思想上互相了解和帮助”。
四是对口协商。应加强民主党派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地对口协商和联系,应规定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要进行对口协商,如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凡有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出台前,主要领导都要与对口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广泛征求意见,以促使对口协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当然,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通过担任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实职,直接参政议政,体现多党合作和协商。此外,各部门、各单位的中共组织可以从民主党派成员中聘请一批有政治水平和专业特长的人士担任顾问或兼职领导,这些特聘人员可以以所在党派为依托,开展经常性的调研活动,以便在决策之前的协商活动中,充分发挥智囊作用。
三.协商的运作程序要规范。
运作程序化是保证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当前政治协商制度化过程中最薄弱的一环恰恰是缺乏运作的程序化,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紧迫问题。
1.把协商纳入年度计划。
中共党委应将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纳入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做到长计划、短安排,以避免协商时间、内容和次数的随意性。
2.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应规定凡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在征询民主党派的意见后才可作出,这对于坚持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对于中共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将不无裨益。
3.把知情纳入协商程序。
凡中共召开的双月座谈会或各种形式的征求意见会,均应在会前让党派同志充分知情,要建立知情制度,应提前一周至十天告知会议议题,组织开展与会议议题相关的调研或视察活动,并分发会议相关的文字材料。
4.建立会前准备制度。
各党派、团体要在协商会前召集本党派同志、专家学者认真研究,集思广益,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要将过去那种靠“旗帜性”人物的影响力,临时性即席发言提意见的方式,转变为有计划、有准备地提出经过调查研究,以翔实材料为依据的凝聚党派集体智慧的意见。
5.规范会上发言制度。
在座谈会上,一方面要给中共领导充足的发言时间;另一方面,也要拿出足够的时间让每个党派都有机会发言,阐述政见。同时要努力营造平等协商、真诚坦率的氛围,让大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6.建立会后反馈制度。
座谈会后,中共领导应就各党派同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归纳梳理,认真研究处理。能够采纳的马上采纳,一时办不到或与情况有出入的要做出解释说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党派团体。
四.要努力提高参政党参与协商的整体水平。
在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合作协商中,中共始终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其执政党地位所决定的。但是,也必须看到,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如果没有搞好,参政党的意识不强或者党派合作协商的水平与能力不高,也会严重影响到合作协商的顺利进行。因此,各民主党派要努力建设面向21世纪的高素质的参政党,认真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以江总书记的“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创新,积极而又有效地寻找发挥民主党派参与民主协商整体作用的新方法、新途径;二是要增强参政意识,注意提高合作与协商的水平和能力,要加强学习,深入调研,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三是要抓好组织发展工作,在发展好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双馨的中青年知识分子加入组织的同时,努力培养好后备干部和青年干部,创造各种条件让他们加强锻炼,加快成长,为履行好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提供组织保障。
总之,要使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政治制度优势得到更大发挥,除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特别是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的统战观念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制度化建设,因为制度建设是带根本性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只有努力规范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参加对象和运作程序,不断完善、规范合作协商的具体工作机制,才能不断完善政治协商的制度化建设,才能充分发挥我国这一特有的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点。
作者: 叶必勇 杜 亮
中共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89年中共中央14号文件明确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指出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一个“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并对中共与民主党派协商的内容与形式作了规定。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中共14号文件精神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实践操作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随意性和形式主义的做法,具体表现在:协商的内容随意性大,或者将事前协商变成事后通报,或者将不必要协商的拿来协商;协商的形式和层次单一,往往只是开开会,中共领导讲讲话,民主党派领导表表态;协商的程序不够规范,运作缺少程序性,没有做到先调查研究,再协商;对协商的结果缺乏相应的处理反馈机制等等。实践表明,不对合作、协商的内容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提出量化要求,没有环环相扣的工作程序,没有共同遵守的准则,没有具体的制度保障,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很容易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也难于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精神已载入《宪法》,坚持、完善这项制度已不是一般的政策要求。《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总原则,它的原则精神必须细化为具体的专门法与实施细则,也就是要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别是我国正在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过去曾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的作用将有所减弱、缩小,社会政治生活的有序运转,将愈来愈依靠配套的法律和制度,我们要努力使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各项内容、形式、范围、工作规则等,都尽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样才能使我国这一特有的政治制度的优势进一步发挥出来。
下面,笔者就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出几点看法。
一.协商的具体内容要规范。
当前,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总体实施上还是比较好的,但在具体实施操作中,特别是在协商的具体内容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因此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协商内容的随意性和形式主义的做法,例如没有较早确定并告之协商会的议题,把不适宜协商的议题拿来协商,或者甚至在决策之后才拿来征求意见,实质变成事后通报,诸如此类的做法导致了协商的作用与效果不尽理想。
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对协商的内容加以规范。特别是由中共定期召开的双月座谈会,更应对协商的内容加以规范。一是统战部门年初要制订一年中数次双月座谈会的内容计划;二是每次双月座谈会谈什么应由统战部门与各民主党派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商定;三要规定哪些事情党委是必须拿出来与各党派座谈协商的。比如,重大决策制定之前,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前,以及重要人事任免决定之前,都应与各党派座谈协商、听取意见。只有将协商的具体内容规范好了,才能使党派的参政和与中共的协商更有意义,更有实效。
二.协商的形式和参加对象要规范。
要根据不同的协商内容、层次,采取灵活多样的协商形式,并对参加协商的对象要有明确的相应的规范。
一是会议协商。会议协商是最常见的协商形式,也是有效的协商形式,它包括民主协商会、情况通报会等,一般是党委主要负责人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就重大政策进行座谈、协商。这种协商必须使用圆桌会议的形式,中共和各党派的主要领导应该亲自到会。为使各党派、团体领导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发挥直接效用,在议题涉及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时,应规定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到会听取意见。
二是书面协商。根据中共中央14号文件的规定,民主党派领导人或以民主党派市委会名义向中共领导提交的书面的对策性建议,应该视为政协协商的一种形式。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同样要对书面协商作出规定。中共厦门市委在这方面进行了可喜的尝试,在文件中规定“凡以民主党派市委会名义提出的意见建议、调研报告和反映的社情民意,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每件必复”。若能规定答复的责任人和时间期限,操作起来就会更规范。
三是个别协商。应进一步完善中共领导和民主党派领导的联系交友制度,双方不定期就某些问题开展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建议规定双方一年中联系接触的最低次数,促使双方真正象14号文件所要求的“交知心朋友,交诤友,在政治上、思想上互相了解和帮助”。
四是对口协商。应加强民主党派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地对口协商和联系,应规定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要进行对口协商,如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凡有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出台前,主要领导都要与对口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广泛征求意见,以促使对口协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当然,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通过担任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实职,直接参政议政,体现多党合作和协商。此外,各部门、各单位的中共组织可以从民主党派成员中聘请一批有政治水平和专业特长的人士担任顾问或兼职领导,这些特聘人员可以以所在党派为依托,开展经常性的调研活动,以便在决策之前的协商活动中,充分发挥智囊作用。
三.协商的运作程序要规范。
运作程序化是保证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当前政治协商制度化过程中最薄弱的一环恰恰是缺乏运作的程序化,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紧迫问题。
1.把协商纳入年度计划。
中共党委应将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纳入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做到长计划、短安排,以避免协商时间、内容和次数的随意性。
2.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应规定凡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在征询民主党派的意见后才可作出,这对于坚持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对于中共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将不无裨益。
3.把知情纳入协商程序。
凡中共召开的双月座谈会或各种形式的征求意见会,均应在会前让党派同志充分知情,要建立知情制度,应提前一周至十天告知会议议题,组织开展与会议议题相关的调研或视察活动,并分发会议相关的文字材料。
4.建立会前准备制度。
各党派、团体要在协商会前召集本党派同志、专家学者认真研究,集思广益,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要将过去那种靠“旗帜性”人物的影响力,临时性即席发言提意见的方式,转变为有计划、有准备地提出经过调查研究,以翔实材料为依据的凝聚党派集体智慧的意见。
5.规范会上发言制度。
在座谈会上,一方面要给中共领导充足的发言时间;另一方面,也要拿出足够的时间让每个党派都有机会发言,阐述政见。同时要努力营造平等协商、真诚坦率的氛围,让大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6.建立会后反馈制度。
座谈会后,中共领导应就各党派同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归纳梳理,认真研究处理。能够采纳的马上采纳,一时办不到或与情况有出入的要做出解释说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党派团体。
四.要努力提高参政党参与协商的整体水平。
在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合作协商中,中共始终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其执政党地位所决定的。但是,也必须看到,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如果没有搞好,参政党的意识不强或者党派合作协商的水平与能力不高,也会严重影响到合作协商的顺利进行。因此,各民主党派要努力建设面向21世纪的高素质的参政党,认真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以江总书记的“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创新,积极而又有效地寻找发挥民主党派参与民主协商整体作用的新方法、新途径;二是要增强参政意识,注意提高合作与协商的水平和能力,要加强学习,深入调研,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三是要抓好组织发展工作,在发展好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双馨的中青年知识分子加入组织的同时,努力培养好后备干部和青年干部,创造各种条件让他们加强锻炼,加快成长,为履行好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提供组织保障。
总之,要使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政治制度优势得到更大发挥,除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特别是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的统战观念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制度化建设,因为制度建设是带根本性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只有努力规范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参加对象和运作程序,不断完善、规范合作协商的具体工作机制,才能不断完善政治协商的制度化建设,才能充分发挥我国这一特有的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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