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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学习教育|《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中有关纪律规定
日期:2024-07-15 10:31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节选)

(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2月22日通过)

第八章 纪 律

第四十八条 民盟的纪律是民盟各级组织和全体盟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结统一、完成任务的保证。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民盟的纪律,盟员必须自觉接受民盟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九条 盟员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民盟的利益,应视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 民盟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坚持以宪法、法律和盟章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注意抓早抓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盟员必须开除盟籍。

第五十二条 盟员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盟章及纪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党合作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于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盟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要求,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对盟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逐级上报至民盟中央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盟员的纪律处分,一般情况下应当经过基层组织集体讨论通过,报所属地方组织批准,也可由地方组织集体讨论直接给予处分。开除盟籍的处分,须经民盟中央或省级组织批准。

第五十六条 对盟员提出处分意见,有以下情况:(一)收到反映盟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不涉嫌违法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可由民盟中央或者地方组织负责。(二)盟员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盟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暂停其履行职务。(三)盟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研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民盟组织应按照纪律处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严格履行相应批准、备案手续。对盟员的纪律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商同级有关部门后进行。将纪律处分决定向受处分成员所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成员及其本人宣布。

第五十八条 盟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组织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九章 内部监督

第五十九条 内部监督是民盟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举措,是对民盟各级组织、成员遵守盟章、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监督的重点是民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的盟员。

第六十条 内部监督的内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多党合作方针政策,遵守盟章及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民主党派职责,执行组织决定的情况;贯彻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同级组织的内部监督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担负内部监督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基层组织履行规范组织生活,了解反映盟员意见建议,加强教育管理等监督职责。内部监督委员会是内部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在同级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承办国家监察相关工作。盟员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十二条 内部监督可采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谈心谈话、问题线索处置、日常履职监督等形式。

第六十三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内部监督、提升履职能力的重要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每年开展一次。领导班子负有执行制度的主体责任,主席(主委)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一致。内部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组成人员可从同级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也可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有条件的地市级组织可以试点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未设立的由其领导班子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十五条 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省级内部监督委员会、地市级内部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由同级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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